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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8
八、本監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