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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3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