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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5
五  除廢電池類於每週五由場舍主管收集清點交內勤登載簿冊回收外,一
    般垃圾於每日下午起床後由各場舍雜役分類後置於律見室旁走道 (資
    源垃圾每一、三、五分類收集) 由外清掃集中收集置於行政大樓前垃
    圾車旁,待資源回收車前來收取。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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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廢電池類於每週五由場舍主管收集清點交內勤登載簿冊回收外,一
    般垃圾於每日下午起床後由各場舍雜役分類後置於律見室旁走道 (資
    源垃圾每一、三、五分類收集) 由外清掃集中收集置於行政大樓前垃
    圾車旁,待資源回收車前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