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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3
三  各場舍以每一舍房為單位,指派房內一名收容人為環保服務員由戒護
    課製作識別證佩掛,負責房內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裝包。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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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場舍以每一舍房為單位,指派房內一名收容人為環保服務員由戒護
    課製作識別證佩掛,負責房內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裝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