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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收容人環境保護教育實施計劃要點 8
八  環境保護小組之成員對所決議推動之環境保護工作應隨時督導執行成
    效,以適時監督改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8
八  環境保護小組之成員對所決議推動之環境保護工作應隨時督導執行成
    效,以適時監督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