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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收容人環境保護教育實施計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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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法 88.  矯字第○○一四七○號函訂
    立。
二  為推動環境保護教育成立本所環境保護小組,環境保護小組之成員由
    秘書、總務課長、戒護課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統計主任、政風
    主任共同組成,由秘書擔任主席,不定期集會討論推動環境保護教育
    之成果。
三  本計劃先期工作以培養行政及管教人員之環境保護教育知識及教化能
    力,以激發各單位及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環境保護教育之支持與協助。
四  由主辦單位戒護課延聘對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學識、經歷豐富之人士到
    所演講並協助策進工作之進行。
五  主辦單位負責環境保護教育活動之推行,藉各種愛護環境活動之實施
    ,以提高收容人環保觀念,培養收容人對環境保護之責任與義務的正
    確觀念。
六  戒護課定期舉辦演講、論文、海報等比賽,放映環境保護影片,辦理
    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活動,並定環境教育月,配合世界環境日之舉行
    。
七  主辦單位戒護課應指派一名負責業務之推動執行,並將執行成果定期
    陳報法務部。
八  環境保護小組之成員對所決議推動之環境保護工作應隨時督導執行成
    效,以適時監督改正。
九  本要點經  所長核可後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