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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收容人環境保護教育實施計劃要點 7
七  主辦單位戒護課應指派一名負責業務之推動執行,並將執行成果定期
    陳報法務部。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7
七  主辦單位戒護課應指派一名負責業務之推動執行,並將執行成果定期
    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