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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收容人環境保護教育實施計劃要點 4
四  由主辦單位戒護課延聘對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學識、經歷豐富之人士到
    所演講並協助策進工作之進行。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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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由主辦單位戒護課延聘對環境保護工作方面學識、經歷豐富之人士到
    所演講並協助策進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