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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9
九  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將預定判定 (收容十日) 人員名冊發文交省立基隆
    醫院支援小組,使其於期限時日內判定完成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之結果交內勤主管陳報院檢。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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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將預定判定 (收容十日) 人員名冊發文交省立基隆
    醫院支援小組,使其於期限時日內判定完成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之結果交內勤主管陳報院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