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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8
八  總務課名籍於當日收到觀察勒戒人相關基本資料後必須將資料輸入電
    腦存檔。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8
八  總務課名籍於當日收到觀察勒戒人相關基本資料後必須將資料輸入電
    腦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