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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6
六  名籍股負責備齊法院移送資料、填載身分單、人相表暨完成基本資料
    表。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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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名籍股負責備齊法院移送資料、填載身分單、人相表暨完成基本資料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