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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3
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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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