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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8
十八 本要點於公佈實施後,得依實務需要於陳報 所長後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18
十八 本要點於公佈實施後,得依實務需要於陳報 所長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