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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8
十八  本要點於公佈實施後,得依實務需要於陳報  所長後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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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本要點於公佈實施後,得依實務需要於陳報  所長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