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5
十五  收受觀察勒戒人員費用求償由總務課保管股辦理。勒戒費用向勒戒
      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15
十五  收受觀察勒戒人員費用求償由總務課保管股辦理。勒戒費用向勒戒
      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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