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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5
十五  收受觀察勒戒人員費用求償由總務課保管股辦理。勒戒費用向勒戒
      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