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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3
十三  戒護課、人事室應就相關醫療人員資格、津貼問題與省立醫院加強
      連繫協調。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  戒護課、人事室應就相關醫療人員資格、津貼問題與省立醫院加強
      連繫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