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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11
十一  觀察勒戒用藥由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妥善保管。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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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觀察勒戒用藥由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