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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8
八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之工作範圍,以辦理炊事、打掃、看護、房
    舍、工場、教室等有關視同作業之工作為限。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8
八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之工作範圍,以辦理炊事、打掃、看護、房
    舍、工場、教室等有關視同作業之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