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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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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之工作範圍,以辦理炊事、打掃、看護、房
    舍、工場、教室等有關視同作業之工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