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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6
六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監規或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6
六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監規或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