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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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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監規或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