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9
九  本注意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9
九  本注意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