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6: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9
九  本注意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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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注意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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