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4
四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管理人員。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4
四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