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23: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4
四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管理人員。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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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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