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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6
六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由班級或調用單位管教人員報層轉院長核准,
    並經院務委員會議備查。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6
六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由班級或調用單位管教人員報層轉院長核准,
    並經院務委員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