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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4
四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院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調用期間發現不合調用條件。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4
四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院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 調用期間發現不合調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