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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少年輔育院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3
三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班級之導師。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3
三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班級之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