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下: (一) 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 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 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
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左: (一)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