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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下:
 (一) 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 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 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7
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左:
(一)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