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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少年觀護所應瞭解當地中等學校之課程內容與進度。所內班級課程之
    講授,應配合該項課程內容與進度。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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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觀護所應瞭解當地中等學校之課程內容與進度。所內班級課程之
    講授,應配合該項課程內容與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