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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班級設導師一人,由組員以上人員兼任之,負責教學,生活管理及
    操行考核等工作。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3
三、各班級設導師一人,由組員以上人員兼任之,負責教學,生活管理及
    操行考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