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少年觀護所教學實施情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報請法務部
      查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