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少年觀護所教學實施情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報請法務部 查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