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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為增進收容少年之學習興趣,少年觀護所應在預算許可範圍內,充
      實教學設備。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11
十一、為增進收容少年之學習興趣,少年觀護所應在預算許可範圍內,充
      實教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