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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6
六  視察人員應依據卷宗、簿冊及工作紀錄等資料制作視察報告,必要時
    ,並得面詢有關人員,受刑人或被告。
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6
六  視察人員應依據卷宗、簿冊及工作紀錄等資料制作視察報告,必要時
    ,並得面詢有關人員,受刑人或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