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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4
四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並應每三月一次將考核
    監獄報告表 (如附表二)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本部。
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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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並應每三月一次將考核
    監獄報告表 (如附表二) 報請上級機關轉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