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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3
三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視察看守所,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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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視察看守所,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