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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視察監所業務注意事項 1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視察監所,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五條之巡察及考核,羈
    押法第四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視察而言。
民國 69 年 10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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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視察監所,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五條之巡察及考核,羈
    押法第四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視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