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情形簽報。 (格式如附表二、三)
民國 79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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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情形簽報。 (格式如附表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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