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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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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8
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情形簽報。 (格式如附表二、三)
圖表附件:
附表二:法務部視察業務報告.PDF
附表三:法務部專案視察調查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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