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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6
六  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輸調。
民國 79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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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輸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