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荐任視察人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 曾任本部監所司編審,專員三年以上並曾在監、院、所服務五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 曾任監所副所副首長二年以上或監、院、所秘書、分監長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