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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2
二  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民國 79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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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