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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73 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73 條
(變更信託條款)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