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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56 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
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56 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請求權)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
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