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 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拒絕交付信託財產) 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 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