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4: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41 條
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
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41 條
(拒絕交付信託財產)
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
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