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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33 條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
,準用之。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33 條
(承繼占有之瑕疵)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