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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25 條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25 條
(自已處理原則)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