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信託法 第 15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