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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5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管理方法之變更)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