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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10
十、請領交通費應本於誠實原則,如有不實請領情事者,依法追繳,並依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0
十、請領交通費應本於誠實原則,如有不實請領情事者,依法追繳,並依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0
十、請領交通費應本於誠實原則,如有不實請領情事者,依法追繳,並依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民國 9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0
十  請領交通費應本於誠實原則,如有不實請領情事者,依法追繳,並依
    情節輕重,追究責任。